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8年6月21日 司发通〔201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5号)、2017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考试工作实际,现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对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成本测算和当前物价水平,结合目前考试的组织实施方式,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进行、两卷客观题考试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主观题考试主要是纸笔考试等因素,从2018年起,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具体标准为:每个考生按客观题考试22元、主观题考试20元收取,合计每人42元。按两阶段考试实际报名交费人数核算,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二、合理核定各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费标准核定工作,商请价格、财政部门核定考试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试成本等因素,按照国家考试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考试费标准上限内合理核定,确保最大限度减轻考生负担,确保考试经费对考试工作的有效保障。各地考试费标准在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司法部备案,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三、考务费、考试费支出范围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举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按规定承担的组织管理考试费、考务费、考试场地租赁费、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费等,具体为:组织管理考试费包括报名组织费、报名宣传费、报名场地租赁费、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培训费、监考费、督考费、接送试卷费、审核费、成绩单邮寄费等;考务费包括命题费、题库案例库建设费、试卷印刷费、邮运费、考务资料印刷费、考务用品购置费、软件服务费和信息服务费、保密室建设与维护费、试卷保密值守劳务费、考试专用车辆运行费用等;考试场地租赁费包括考试场地租赁费用、考试场地布置费,考场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费包括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经费、资格档案管理费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化运行维护费。

四、加强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上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要结合实际做好预算,做到长远规划、合理安排、规范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工作涉及考生利益,为社会所关注。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组织领导有力,精心安排部署,严谨细致工作。各地要通过媒体做好考试收费的政策宣传解读,做好舆情引导,为今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创造必要条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2018年6月13日 财税〔2018〕65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将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试)费项目变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试)费项目的函》(司发函〔2018〕1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有关规定,为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考务费,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司法考试考务费和考试费。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执行,考试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收取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关于司法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