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如何约定规范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往往因为对仲裁不够了解,未能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导致无法实现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或条款,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内容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另外,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要求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如果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采取以下方式:一、在签订合同时注明:“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在采用格式合同时,在争议解决方式(一)中“——”仲裁委员会前的空格处填写“保定”。三、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签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协议中应注明由保定仲裁委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