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2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2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中有关李某建设用地权属登记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用地面积、证书面积、无权属登记证明材料建设用地面积、无权源建设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2.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于同年1月27日作出〔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竞秀区分局核查,无您所申请的信息”,但未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是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受理的冀政复〔2021〕109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供并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分局制作签章出具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保定市人民政府呈报的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即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21〕1578号《关于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批复》依据。案涉汇总表在被申请人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分局处定有备案和登记,被申请人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分局或未尽到勤勉检索义务,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事实问题,答复人已告知被答复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答复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事实,因申请事项并不在答复人处备案,经答复人向竞秀区核查,没有被答复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答复人已尽检索义务并告知被答复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被答复人请求确认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中有关李某建设用地权属登记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用地面积、证书面积、无权属登记证明材料建设用地面积、无权源建设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2.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2022年1月27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作出关于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载明“经我局查阅资料,无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竞秀区分局核查,无您所申请的信息”。2021年2月6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交《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该表加盖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印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和该汇总表中有关李某建设用地权属登记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主张经竞秀区分局核查无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交了案涉汇总表,且加盖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印章。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4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2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2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中有关李某建设用地权属登记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用地面积、证书面积、无权属登记证明材料建设用地面积、无权源建设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2.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于同年1月27日作出〔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竞秀区分局核查,无您所申请的信息”,但未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是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受理的冀政复〔2021〕109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供并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分局制作签章出具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保定市人民政府呈报的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即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21〕1578号《关于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批复》依据。案涉汇总表在被申请人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分局处定有备案和登记,被申请人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分局或未尽到勤勉检索义务,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事实问题,答复人已告知被答复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答复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事实,因申请事项并不在答复人处备案,经答复人向竞秀区核查,没有被答复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答复人已尽检索义务并告知被答复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被答复人请求确认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中有关李某建设用地权属登记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用地面积、证书面积、无权属登记证明材料建设用地面积、无权源建设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2.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2022年1月27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作出关于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载明“经我局查阅资料,无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竞秀区分局核查,无您所申请的信息”。2021年2月6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交《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该表加盖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印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和该汇总表中有关李某建设用地权属登记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主张经竞秀区分局核查无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交了案涉汇总表,且加盖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印章。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