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38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2022年2月25日以邮寄方式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由于该案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投诉举报材料办理并答复申请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材料依法办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商家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请求予以依法处理。邮件单号XA69579675651,经网上查询于2021年10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但是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没有收到告知是否有受理投诉举报材料。涉嫌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涉嫌存在不作为,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通过查询邮件收发记录,没有收到赵某于2021年10月的邮件单号为XA69579675651的信件。二、赵某投诉举报的商家是安新县某厂,地址在安新县安新镇东杨庄村。被举报单位属于雄安新区管辖,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请求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某2021年10月向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邮件单号XA69579675651,当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由于被申请人内部信件收发管理出现问题,导致被申请人没有实际看到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因此对该投诉举报材料未做出答复处理。另查明申请人赵某投诉举报的商家是安新县某厂,地址在安新县安新镇东杨庄村。还查明被申请人在接到保政行复答﹝2022﹞第3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获悉赵某的投诉举报一事以后,已经作出了答复处理,向赵某发出了《关于赵某投诉举报的告知函》,告知赵某“被举报单位属于雄安新区管辖,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请向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本局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赵某投诉举报的商家位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雄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备处理权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告知举报人即本案申请人赵某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答复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该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称没有收到申请人赵某发出的邮件单号为XA69579675651的投诉举报材料,却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依法向赵某作出了答复处理,且其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再责令其重新处理没有实际意义,且浪费国家有限行政资源,故不再责令其对案涉投诉举报材料作出重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投诉举报材料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38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2022年2月25日以邮寄方式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由于该案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投诉举报材料办理并答复申请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材料依法办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商家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请求予以依法处理。邮件单号XA69579675651,经网上查询于2021年10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但是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没有收到告知是否有受理投诉举报材料。涉嫌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涉嫌存在不作为,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通过查询邮件收发记录,没有收到赵某于2021年10月的邮件单号为XA69579675651的信件。二、赵某投诉举报的商家是安新县某厂,地址在安新县安新镇东杨庄村。被举报单位属于雄安新区管辖,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请求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某2021年10月向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邮件单号XA69579675651,当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由于被申请人内部信件收发管理出现问题,导致被申请人没有实际看到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因此对该投诉举报材料未做出答复处理。另查明申请人赵某投诉举报的商家是安新县某厂,地址在安新县安新镇东杨庄村。还查明被申请人在接到保政行复答﹝2022﹞第3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获悉赵某的投诉举报一事以后,已经作出了答复处理,向赵某发出了《关于赵某投诉举报的告知函》,告知赵某“被举报单位属于雄安新区管辖,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请向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本局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赵某投诉举报的商家位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雄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备处理权限,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告知举报人即本案申请人赵某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答复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该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称没有收到申请人赵某发出的邮件单号为XA69579675651的投诉举报材料,却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依法向赵某作出了答复处理,且其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再责令其重新处理没有实际意义,且浪费国家有限行政资源,故不再责令其对案涉投诉举报材料作出重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投诉举报材料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