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1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13

申请人:常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329日作出的《莲池区头台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2021728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保政行复决﹝2021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常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行初3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保政行复决﹝2021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2021﹞冀06行初357号《行政判决书》,本机关依法重新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莲池区头台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莲池区百楼镇头台村,被纳入头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最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163日公开了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是在202163日才得知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是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应从202163日起算复议期限,申请人未超过复议期限。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从未发布过土地预征收公告,未依法对相应文件进行公示,没有征收被征收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称:一、该《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内容有效,符合绝大多数村民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本案中,头台村委会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头台村实施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在头台村范围内实施,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全村绝大多数村民意愿,且全村绝大数村民已按照该方案签约并落实补偿,没有人对该方案提出其他意见。二、答复人批准上述方案程序正确,且公告期内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反馈。头台村委会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并通过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后,逐经上报答复人审批。答复人经研究批准后,于2021329日在头台村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30日,并同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在公告期间,答复人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反馈。三、该地块还未到省里报批,现阶段正处于征地报批之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常某系头台村村民。2021223日,被申请人莲池区人民政府在头台村发布征地启动预公告。2021329日,在头台村张贴发布关于公示《莲池区百楼镇头台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该公告后附《莲池区百楼镇头台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应当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其目的在于告知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土地征收补偿相关事项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此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一个直接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亦非作为最终补偿安置依据的确定方案。在相关征地行为依法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征收公告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尚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案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现阶段还属于一个过程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常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3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