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1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12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1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当月2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111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编号为1175846880829EMS快递已由被申请人签收。202111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保莲政办〔20211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第二项为关于您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经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不是要求公开每户的补偿费支付明细,并不涉及他人隐私,而是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11221日,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11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111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1220日,被申请人作出保莲政办信答〔2021104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过调查、征求意见,于20211220日作出了保莲政办信答〔20211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3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