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6号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肖以荣,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 慧,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高阳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梁永辉,高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张 亭,高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高政征补〔2021〕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13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高阳县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被高阳县人民政府划入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申请人一直未同意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高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高政征补〔2021〕6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涉案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合法性前提要件,应予撤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规定,涉案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本案中,涉案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严重违法。二、涉案补偿限制了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涉案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三、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补偿决定不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对申请人房屋价值的认定严重低于客观市场价值,涉案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价值过低,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2.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未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欠缺合法补偿依据,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涉案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所作补偿决定对申请人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进行补偿过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未依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补偿决定的作出合法性的前提要件问题。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是我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项目。2018年9月,锦华街道办事处和西关社区对该片区住户进行拆迁意愿调查,并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提出该片区改造申请,县政府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了同意该片区实施改造的批复,高阳县某公司在按规定缴纳5000万元征收补偿金后,2020年8月5日与县征收办、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签订《四方合作协议书》,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该片区的房屋征收决定,2020年7月1日制定了该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住建局、自规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于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在片区公示征求住户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片区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完善,并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该片区征收公告,该片区征收程序合法。二、关于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问题。高政征补〔2021〕6号《补偿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评估机构和房屋评估价值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高阳县公证处现场公证。申请人房屋的评估价值是由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进行的,且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申请,应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分户的评估报告已送达申请人,且片区内分户的评估报告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四、关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问题。高阳县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高政征补〔2021〕6号《补偿决定书》载明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是根据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不存在补偿过低问题。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2021年9月19日,锦华街道办事处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发布《关于寻找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的通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到本人。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拥有的合法房屋位于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被高阳县政府征收,申请人一直未同意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锦华街道办事处和西关社区经对该片区住户进行拆迁意愿调查,并逐级上报县政府提出该片区改造申请。2019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同意该片区实施改造的批复。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并进行了张贴,载明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共计30日。高阳县某公司按规定缴纳5000万元征收补偿金后,于2020年8月5日与县征收办、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签订《四方合作协议书》。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附《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张贴,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拟征收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2020年11月17日,高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选定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评估机构的通知》,载明如被征收人对主体机构的选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锦华街道办事处通过抽签方式选定1家评估机构。2021年3月5日,高阳县公证处对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活动进行现场公证,公证书证明通过抽签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为保定市某评估有限公司,选定评估机构的活动符合既定的抽签细则,抽签结果真实、有效。2021年3月9日,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对公证结果进行了公示,并予以张贴。2021年4月12日,保定市某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冀保信德房估(2021)字第0428号估价报告书,该报告书由街道办工作人员进行了送达,片区内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2021年9月19日,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寻找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的通告》,并进行了张贴。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高政征补〔2021〕6号《补偿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明确了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方式,申请人能够将两种补偿方式进行对比,保障了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高阳县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无不当。评估机构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土地使用权、配套等因素,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价值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作出后予以公告,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高政征补〔2021〕6号《高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6号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肖以荣,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 慧,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高阳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梁永辉,高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张 亭,高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高政征补〔2021〕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13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高阳县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被高阳县人民政府划入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申请人一直未同意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高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高政征补〔2021〕6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涉案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合法性前提要件,应予撤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规定,涉案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本案中,涉案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严重违法。二、涉案补偿限制了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涉案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三、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补偿决定不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对申请人房屋价值的认定严重低于客观市场价值,涉案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价值过低,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2.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未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欠缺合法补偿依据,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涉案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所作补偿决定对申请人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进行补偿过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未依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补偿决定的作出合法性的前提要件问题。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是我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项目。2018年9月,锦华街道办事处和西关社区对该片区住户进行拆迁意愿调查,并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提出该片区改造申请,县政府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了同意该片区实施改造的批复,高阳县某公司在按规定缴纳5000万元征收补偿金后,2020年8月5日与县征收办、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签订《四方合作协议书》,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该片区的房屋征收决定,2020年7月1日制定了该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住建局、自规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于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在片区公示征求住户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片区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完善,并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该片区征收公告,该片区征收程序合法。二、关于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问题。高政征补〔2021〕6号《补偿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评估机构和房屋评估价值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高阳县公证处现场公证。申请人房屋的评估价值是由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进行的,且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申请,应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分户的评估报告已送达申请人,且片区内分户的评估报告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四、关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问题。高阳县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高政征补〔2021〕6号《补偿决定书》载明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是根据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不存在补偿过低问题。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2021年9月19日,锦华街道办事处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发布《关于寻找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的通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到本人。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拥有的合法房屋位于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被高阳县政府征收,申请人一直未同意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锦华街道办事处和西关社区经对该片区住户进行拆迁意愿调查,并逐级上报县政府提出该片区改造申请。2019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同意该片区实施改造的批复。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并进行了张贴,载明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共计30日。高阳县某公司按规定缴纳5000万元征收补偿金后,于2020年8月5日与县征收办、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签订《四方合作协议书》。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附《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张贴,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拟征收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2020年11月17日,高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选定西关社区原毛巾厂家属院片区评估机构的通知》,载明如被征收人对主体机构的选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锦华街道办事处通过抽签方式选定1家评估机构。2021年3月5日,高阳县公证处对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活动进行现场公证,公证书证明通过抽签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为保定市某评估有限公司,选定评估机构的活动符合既定的抽签细则,抽签结果真实、有效。2021年3月9日,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对公证结果进行了公示,并予以张贴。2021年4月12日,保定市某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冀保信德房估(2021)字第0428号估价报告书,该报告书由街道办工作人员进行了送达,片区内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2021年9月19日,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寻找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的通告》,并进行了张贴。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高政征补〔2021〕6号《补偿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明确了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方式,申请人能够将两种补偿方式进行对比,保障了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高阳县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无不当。评估机构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土地使用权、配套等因素,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价值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作出后予以公告,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高政征补〔2021〕6号《高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