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8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81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市交警支队对其作出的第1306001703572601号处罚决定书。

王某(申请人)对保定市交警支队(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于2021122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12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恒源路与阳光大街交叉路口没有掉头指示灯,且路口为虚线,申请人在不影响正常行驶车辆及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了掉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此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闯红灯。

被申请人称:

20211241615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冀FA5W89的机动车在恒祥大街与隆昌路交叉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之规定。对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计6分的行政处罚。

经书面审理查明:

20211241615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冀FA5W89的机动车在恒祥大街与隆昌路交叉路口在红灯时越过停止线掉头,被电子警察抓拍。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第五十一条5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本案中,申请人车辆掉头时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应当在交叉路口停止线内虚线处掉头。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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