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71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易县人民政府 郭某(申请人)对易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易政信公开[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村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划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易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做出书面答复,告知该有关材料被保定市纪委十九室调走,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答复内容明显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材料在易县自规局制作的《易县2021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卷宗》(冀政转征函[2021]398号)中,经查阅发现该材料2021年1月21日被保定市纪委监委十九室调走并出具借条一份,目前尚未归还。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公开有关信息,且已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应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申请公开:易县易州镇西庄道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易政信公开[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称该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卷宗因被保定市纪委十九室调走无法提供。 本机关认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市县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1、征地批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一书四方案”和“一书三方案”;5、两公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故该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易政信公开[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4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71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易县人民政府
郭某(申请人)对易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易政信公开[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村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划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易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做出书面答复,告知该有关材料被保定市纪委十九室调走,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答复内容明显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材料在易县自规局制作的《易县2021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卷宗》(冀政转征函[2021]398号)中,经查阅发现该材料2021年1月21日被保定市纪委监委十九室调走并出具借条一份,目前尚未归还。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公开有关信息,且已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应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申请公开:易县易州镇西庄道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易政信公开[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称该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卷宗因被保定市纪委十九室调走无法提供。
本机关认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市县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1、征地批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一书四方案”和“一书三方案”;5、两公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故该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易政信公开[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