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5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1年11月1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一项第2、4、5款,第三、四、六项,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1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2款告知申请人申请合法所有房屋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国家机密,不予公开行为违法。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4、5款,第三、四、六项违法并不包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2款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4、5款,第三、四、六项答复事实清楚。针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4、5款,第三、四、六项答复内容均对应、具体、明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南奇乡、竞秀区人社局调查核实,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六项政府信息分别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分别作出了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0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5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1年11月1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一项第2、4、5款,第三、四、六项,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1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2款告知申请人申请合法所有房屋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国家机密,不予公开行为违法。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4、5款,第三、四、六项违法并不包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2款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4、5款,第三、四、六项答复事实清楚。针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4、5款,第三、四、六项答复内容均对应、具体、明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南奇乡、竞秀区人社局调查核实,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六项政府信息分别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分别作出了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