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1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15

申请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1,女,马某之女

申请人:韩某2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1922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由于本案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6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关于公开“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的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的房屋因“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于202161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上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自202162日签收,于20216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724日,申请人领取了上述《答复书》,该答复书称“你所申请的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信息: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我单位并非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无职权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并责令其重新答复。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答复人不是核准机关,上述信息不由答复人制作或保存,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我单位并非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无职权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认为答复人违背法定职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由一个主体全部独立完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后,属地乡、村和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村民安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因此不能孤立的依据某个法条就要求所有的信息公开都由答复人实施并承担责任。三、申请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恶意申请行政复议,应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复议申请。1、申请人曾于2021714日申请行政复议,称答复人一直未予答复。实际上,答复人已于2021718日在市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前通过村干部转交的形式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隐瞒该事实,未向市政府释明致使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不正当,没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浪费了行政资源。2、申请人多次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不是为了自身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进行,而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不合理利益而进行,不具备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综上,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人,于202161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611日作出内容为“你所申请的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信息: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我单位并非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无职权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20216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