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4号 申请人:赵某等47人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赵某等47人(申请人)对莲池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不服,于2021年6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赵某等47人共同推选赵某、张某、杨某等3人为复议代表参加行政复议,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件《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保定市莲池区晨光宿舍居民,因晨光片区改造,申请人所居住的房产处于该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时,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满足相应的征收条件后方可实施征收工作。对于应当告知被征收人的相应程序性文件,被申请人未能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其跨越法定程序直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但涉案《公告》作出前,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依法按照公众意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未依法选定评估机构。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及其附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具有合法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31个已签约搬迁的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本案所涉及47个申请人中,只有16个申请人没有签约搬迁,31个申请人认可答复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已与保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五尧乡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领取补偿款,该31个复议申请人在已签约搬迁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无权再对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复议,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二、两位代理律师无权以自己的署名提起行政复议。所涉行政复议申请书,没有任何一个申请人的签字,只有两位代理律师的签字,无法确定为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位代理律师的签字不能代替复议申请人的签字。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没有规定代理律师可以自己的署名代替申请人的署名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故不是有效的复议申请。三、答复人具备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的法定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答复人作为征收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晨光片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具备法定职权。四、答复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1、晨光片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晨光片区改造项目位于汽车科技产业园范围内,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2021年莲池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保定市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2、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论证和修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修改后进行公示。答复人授权河北保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晨光片区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五尧乡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根据调查登记的情况拟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召开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于2021年4月30日公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认可该安置补偿方案。各有关部门于2021年5月31日对《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论证,于2021年6月1日进行答复并进行公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3、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所涉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4、答复人作出征收决定后于2021年6月3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5、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五、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31名复议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906户,现在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887户,答复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所涉安置补偿方案,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答复人具备作出《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补偿标准合法。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居住于保定市莲池区晨光宿舍,处于保定市莲池区晨光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6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委托河北保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房屋征收部门,五尧乡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21年3月,保定市莲池区发展和改革局、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分别复函,保定市莲池区晨光片区改造项目已纳入2021年莲池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保定市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2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进行公示征求意见。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的意见组织论证,并将修改情况进行公示。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委托保定耐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张贴公示通知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1年5月7日,经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公证,被征收人抽签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河北中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并公示。2021年6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晨光片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人906户,截止到7月3日,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887户,其中,47个申请人中的31人亦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4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4号
申请人:赵某等47人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赵某等47人(申请人)对莲池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不服,于2021年6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赵某等47人共同推选赵某、张某、杨某等3人为复议代表参加行政复议,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件《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保定市莲池区晨光宿舍居民,因晨光片区改造,申请人所居住的房产处于该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时,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满足相应的征收条件后方可实施征收工作。对于应当告知被征收人的相应程序性文件,被申请人未能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其跨越法定程序直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但涉案《公告》作出前,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依法按照公众意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未依法选定评估机构。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及其附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具有合法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31个已签约搬迁的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本案所涉及47个申请人中,只有16个申请人没有签约搬迁,31个申请人认可答复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已与保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五尧乡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领取补偿款,该31个复议申请人在已签约搬迁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无权再对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复议,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二、两位代理律师无权以自己的署名提起行政复议。所涉行政复议申请书,没有任何一个申请人的签字,只有两位代理律师的签字,无法确定为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位代理律师的签字不能代替复议申请人的签字。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没有规定代理律师可以自己的署名代替申请人的署名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故不是有效的复议申请。三、答复人具备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的法定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答复人作为征收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晨光片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具备法定职权。四、答复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1、晨光片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晨光片区改造项目位于汽车科技产业园范围内,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2021年莲池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保定市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2、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论证和修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修改后进行公示。答复人授权河北保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晨光片区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五尧乡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根据调查登记的情况拟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召开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于2021年4月30日公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认可该安置补偿方案。各有关部门于2021年5月31日对《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论证,于2021年6月1日进行答复并进行公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3、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所涉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4、答复人作出征收决定后于2021年6月3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5、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五、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31名复议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906户,现在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887户,答复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所涉安置补偿方案,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答复人具备作出《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补偿标准合法。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居住于保定市莲池区晨光宿舍,处于保定市莲池区晨光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6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委托河北保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房屋征收部门,五尧乡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21年3月,保定市莲池区发展和改革局、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分别复函,保定市莲池区晨光片区改造项目已纳入2021年莲池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保定市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2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进行公示征求意见。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的意见组织论证,并将修改情况进行公示。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委托保定耐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张贴公示通知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1年5月7日,经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公证,被征收人抽签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河北中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并公示。2021年6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晨光片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人906户,截止到7月3日,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887户,其中,47个申请人中的31人亦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晨光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