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0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00

申请人:张某1

申请人:张某2

被申请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不服,于20216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41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1101022354648),且申请人在信封左下角特别注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被申请人单位于202145日签收,但至今没有任何书面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系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西南韩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证》,现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因“西南韩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列为征收范围,为核实此项目征收合法性,特申请公开:1、上述项目的征地审批文件;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上述项目的征地红线图;……。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任何信息公开回复,也并未收到任何延长期限的通知。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41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封套载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快递已于当月5日签收,签收人为收发室。被申请人未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以答复;收到市政府制发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综上,视为被申请人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