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8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84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526日作出的编号为13060416001560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526日作出的第13060416001560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57840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于裕华东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车辆位于机动车道最内侧,右侧同时有一辆公交车同向行驶。肖某骑自行车自非机动车道内突然转向,横跨两条机动车道,直接在公交车车头前冲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受伤。由于公交车一直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伴同向行驶,申请人对于非机动车道内的人员和车辆情况无法进行观察,肖某自行绕过公交车车头冲出前,申请人无法进行预测,根本没有处置时间,事故发生几乎无法避免。事故发生过程完全符合“鬼探头”的典型特征。视频显示,肖某骑自行车通过机动车道,一没有下车推行,二没有从前方30米处的人行横道上通过,而是径直骑行横穿两条机动车道并超越公交车后与申请人驾驶车辆相撞,对于前方30米处的人行横道视若无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通过。但是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却于2021526日作出的第1306041202100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依据是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日作出第130604160015605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实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225)。事实上申请人作为一名年轻驾驶员,在上路谨慎小心,确保安全的心理驱使下,一没有超速,二没有酒驾,更没有接打电话等任何违章行为。申请人不服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于2021526日作出的第1306041202100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己申请复核,2021528日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己受理。综上,肖某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骑自行车通过机动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604160015605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225)。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查处经过:202105070840分许,徐某驾驶冀FZ91F0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阳大街交叉口西约15米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斜向横过裕华路的肖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肖某受伤及两车受损。20210526日,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在经过调查取证基础上,依法认定: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办案民警开据了编号为1306041600156056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主要违法事实。复议申请人称,其作为一名年轻驾驶员,在路上谨慎小心,确保安全的心理驱使下,一没有超速;二没有酒驾,更没有接打电话等任何违章行为。故对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服。但事故现场视频证实,徐某驾驶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紧急措施,直到发生事故后才采取刹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给予了罚款记分处罚。三、法律依据。当事人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有安全法》第九十条,给予50元罚款并记2分的行政处罚。四、违法事实证据。1、事故现场图复印件;2、驾驶人信息查询复印件;3、机动车信息查询复印件;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6、事故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05070840分许,徐某驾驶冀FZ91F0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阳大街交叉口西约15米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斜向横过裕华路的肖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肖某受伤及两车受损。202152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编号13060416001560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60416001560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60416001560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