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推动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性

  1.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

  2.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近年来,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实现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证工作提出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公证工作新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期待;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挑战。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公证服务需求新特点新趋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公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5.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公证工作中,努力推动公证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公证工作正确方向,坚持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基本定位,坚持公证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价值取向,按照立足基本国情、遵循公证工作规律的要求,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

  ——坚持依法规范,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完善公证执业准入、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公证质量监管,确保公证活动依法、客观、公正。

  ——坚持改革创新,着眼于拓展服务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制度设计、大胆探索实践,积极推动公证工作创新,以创新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公证工作实现新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公证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根据公证机构不同管理模式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

  6.认真办理涉及经济活动的公证事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公证服务,促进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自由有序流动、科学合理配置,推进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紧紧围绕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调整经济结构、实施区域发展战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国家及地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服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证服务,规范交易行为,预防经营风险、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涉及经济活动的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合同协议、招标投标、拍卖、提存、抵押登记、电子商务、公司事务等公证业务,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7.认真办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证事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公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做好涉及公民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婚姻、收养、遗嘱、继承、抚养、赡养、监护、劳务、财产分割等公证业务,为公民个人处置财产、确认权利、维护权益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完善便民、利民、惠民的工作措施,推动建立为老、残、病、弱等当事人服务的绿色通道,健全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减免公证收费政策,推动公证服务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基层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

  8.认真办理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公证事项,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在先的特点和方便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围绕土地承包、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关系、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领域,贴近人民群众就业就学、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民生利益诉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公证服务,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入学派位、彩票发行、保障房分配、医疗纠纷赔偿、小汽车摇号等公证业务,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认真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项,促进对外开放与交流合作。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的发展态势,努力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知识产权、法人资格、股权证书、票据拒绝、不可抗力、海损事故等公证业务,为我国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招标投标、对外贸易、诉讼仲裁、承揽工程、劳务合作等提供服务。认真办理自由贸易区建设、密切内地(大陆)与港澳台经贸关系、内陆沿边开放涉及的各类公证业务,为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积极为人员往来提供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亲属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业务,为公民个人出国出境考察学习、就业谋职、旅游探亲、继承财产提供服务。

  四、规范公证执业行为

  10.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的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标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提高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内涵和要求,将公证质量意识真正融入公证执业理念中,体现到公证服务和公证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自觉加强以公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公证公信、促进社会诚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11.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执业技能,提高办证效率,改善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公证服务品质,真正把优质高效的要求落到实处。规范服务秩序,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禁以贬损其他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规范和细化办证标准,进一步健全公证受理、审查核实、出证审批、立卷归档、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完善操作规程,提高公证执业标准化水平。建立完善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办证信息录入、办证流程控制、办证质量监管等在公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对办证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和工作效率。

  12.完善公证执业准入、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对公证执业活动全过程监督,建立涵盖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方面公证执业监管体系。健全执业准入制度,严把公证员队伍“入口关”。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制度,对于年度考核连续不合格的公证员,探索淘汰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公证执业水平评价机制,实现有效监督。建立健全公证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及时在公证行业内并面向社会公布公证违法违规执业信息,形成重质量、讲公信的公证执业导向,使公证工作进一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完善执业奖惩机制,健全公证执业惩戒的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细化处罚依据,完善惩戒程序,依法依规惩处各类公证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公证工作管理

  13.完善公证工作管理体制。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公证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系。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执业监管和改善执业环境等职责;公证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指导业务、规范执业、维护权益、行业惩戒等职责。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工作管理机构与公证协会之间的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高公证管理工作水平。

  14.科学合理配置公证资源。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继续依法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调整工作。以满足公证服务需求为导向,完善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配备制度,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公证资源不足地区政策扶持,通过考试、考核任职、选派公证员驻点执业、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公证行业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人员短缺问题。

  15.完善公证机构管理运行机制。继续贯彻落实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坚持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的方向,坚持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分类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公证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16.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强公证机构组织建设,做好对选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工作,强化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公证人员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公证机构内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公证机构业务建设,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内部学习培训制度,严格公证业务受理、审批、出证管理,加强公证业务质量监督,建立完善重大疑难公证事项会商机制,加强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加强公证机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证机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公证机构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公证工作发展需要和群众办证需求。

  17.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力量建设。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机构,选配公证管理人员,为依法全面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提供有力保证。加强地方公证协会建设,充实办事机构人员力量,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议事规则,提高自律管理能力。加强公证管理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能力。

  六、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18.提高公证队伍综合素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大力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业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公证队伍。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公证队伍,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业务素质建设,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加强重点和新兴公证业务研究及经验交流,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业务素质、岗位技能和执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引导广大公证员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切实做到忠于法律、客观公正、诚信为民、勤勉尽责。

  19.充实和发展公证员队伍。坚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任命公证员,依法有序充实和发展公证员队伍。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无法招录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依法考核任职的方式补充公证员。建立健全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完善实习登记、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确保新任公证员具备合格的品行操守、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20.加强公证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公证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把公证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执业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执业档案。将公证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公证员教育中长期培训规划,统筹做好任职前培训、年度职业培训、专项培训等工作。完善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大纲,规范培训内容。实施公证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公证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加快推进公证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21.加强公证行风建设。积极培育和弘扬公信为民的良好行业风尚,做到尽职履责、廉洁执业、热情服务。积极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大力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针对群众反映的公证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公证行业服务窗口整治活动。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行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社会监督。

  七、加强公证工作领导

  22.完善公证业发展的保障政策。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出台促进公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公证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力度。探索建立公证机构更为灵活的人员和编制管理政策,实现公证员配备方案与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相互衔接。结合公证行业特点制定公证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服务属性、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绩效工资制度。推动建立符合公证服务公益属性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公证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和落实公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发展的要求,改革完善公证收费制度。

  23.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抓住国家立法及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的契机,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确立法定公证事项,强化公证法律效力。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公证机构在核实证明材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公证执业权利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违法行为,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健全和规范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完善公证执业保障机制。

  24.加强公证理论研究。着眼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加强事关顶层制度设计和公证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公证工作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增强公证工作指导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工作发展。

  25.加强公证宣传工作。加大公证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公证法律意识,更加自觉地在民商事活动和社会交往中运用公证手段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为公证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6.加强领导。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事关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7.稳步推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分工,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司法部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