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下)

四是建立严格的律师监管机制建立对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审查机制,严把入口关。建立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律师承办重大案件和有不良活动的指导监督。针对律师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加强批评教育,对违法违纪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建立律师执业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纠正和查处律师失德失信、违法违纪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四)加强公证工作建设,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公证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关于“放管服”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公证改革,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行减证便民,提升服务能力和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满意度。一是深化公证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开拓创新、深化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公证服务京津冀和雄安新区建设;拓展公证服务“三农”、知识产权保护、介入集体产权改革、服务精准扶贫脱贫及“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深化司法辅助公证服务。二是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公证质量是公证公信的基石,直接关系公证事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公证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河北省公证质量检查办法》的要求,推动公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坚持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严字当头,对违法违规办证、出具错假证等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自2018年5月1日起,全市各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调整为保定市的辖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执业监督,防止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拉证源、互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促进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大力推行“互联网+公证”工作模式,优化公证处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在线申办平台,完善网上公证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提供便捷的在线公证咨询、预约公证服务,设置便于操作、便于审查、便于沟通的工作流程。加快公证档案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电子公证档案数据利用率和推动互联互通。在全市强力推广公证办证软件,配备人脸识别仪,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范执业中的风险。开展便民利民和群众满意度评价活动,公证处建立“公证家事服务中心”,开展“最多跑一次”公证服务。四是优化公证机制创新。通过2017年公证体制改革,我市公证机构已全部转为事业体制,如何健全人员、机构建设,优化公证机构机制,激发公证工作活力是下步工作重点。首先要在三年过渡期内完成人员的招聘,防止断档;公证处要能吸引人、留住人,就要落实好绩效工资、探索企业化财务管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五是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活动,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学习交流方式,加强重点和新兴公证业务研究及经验交流,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引导广大公证员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到2020年,全市公证员队伍稳定在85人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公证员达到15%以上,年办证量突破40000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五)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打造全新司法鉴定体系。狠抓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从严治鉴、从严治诉,使我市司法鉴定规范化执业水平、内部管理水平、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一是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要严格管理其内设鉴定机构,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活动,要撤销其在医院联办、自办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门诊(法医医院)等鉴定机构。对其内设鉴定机构违规行为引发的涉法涉诉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坚决杜绝“关系鉴定”“人情鉴定”的发生。二是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要严格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法定资质,委托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鉴定,非《名册》中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诉讼程序的法定证据。三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其所属的医疗机构,不得与任何单位和部门合作在医院加挂“法医门诊”(法医医院)的牌子,不得变更形式从事变相收费的鉴定活动。只有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公告,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可加挂“司法鉴定中心”标牌,依法从事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鉴定活动。要强化医德教育,严格监督医务人员规范出具涉及鉴定的伤(病)人员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四是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核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收费项目,要对与《决定》相悖的鉴定收费文件及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取缔。五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定职责,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出发,建立一支高层次、高素质的司法鉴定管理队伍;抓好鉴定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培训,搞好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一支讲政治、精业务的司法鉴定人队伍。认真开展“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整改活动,调整优化结构,拓展鉴定市场,吸收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建新兴类别(环境损害、机动车验损等)鉴定机构,优化组合,优胜劣汰,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积极创建设施完善、专业突出、20名鉴定人以上的“综合性、规模型”鉴定机构。六是强化管理,积极探索推行“资质评估和诚信等级管理”分级管理制度。广泛征集社会组织、办案机关、当事人意见反馈,推行资质、诚信评估,实行“百分考核”分级管理。连续两年资质、诚信评估不合格的,将列入资质、诚信“黑名单”,予以缓期登记整顿或申报注销登记。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县(市、区)、重点机构以及鉴定机构的依托单位开展专项整顿,协调人事组织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监管不到位的鉴定机构依托单位提出人事建议。依据《决定》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制度促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监督执业活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杜绝假鉴、错鉴的发生,共同创建我市“职责明晰、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独立统一”新型的司法鉴定体制。“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一批司法鉴定机构入场作为服务提供主体”,积极探索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新举措。(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计委)

(六)打造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提供优质、高效、普惠的法律服务一是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在做好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的同时,对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等困难群众开设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积极开展维权专项行动。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到低收入标准,实现对低收入人群的覆盖。以“多办案、办好案”为中心,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二是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规范法院和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建设,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落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司通〔2017〕96号文件)要求,做到市级人民法院工作站现场值班工作时间与法院一致,保定市看守所工作站每周现场值班不少于两个半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驻人民法院、看守所工作站现场值班每周不少于半天,周三上午必须到场值班。三是抓好法律咨询工作,在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拟等传统服务的同时,重点发展“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上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案例库查询等服务。四是加强公益法律服务力度,组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员,做好针对老年人、妇女、青少年、残疾人、农民工、军人军属的法律维权,深入开展企业走访、小微企业“法律体检”等服务。将更多涉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脱贫攻坚等民生事项纳入服务范围,拓宽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2018年始,综治部门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相关部分要积极参与并配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层层抓好落实。

(二)强化平台保障。在实体平台建设方面,市司法局要加快推进速度,利用原办公旧址建设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的规范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确保在2019年6月前建成;各县要在现有基础上,对照省定标准不断规范完善,在2020年前全部达标。在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方面,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排,各级司法部门要扎实推进,确保高标准完成任务。

(三)强化信息化保障。加强信息科技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信息化建设实行外包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和运营。现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内的信息化平台,要提高规范化水平,增强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其他能纳入到平台的服务要尽快纳入。要高度重视“两微一端”建设,各单位官网、微信、微博、政法四级网要充分利用起来,做到专人专管,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四)强化人力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后,各级要通过抽调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实体平台运行顺畅、服务一流。全市司法行政机构要组建不少于500人的法律专家库,团市委、民政局要发展不少于300人的法律志愿者队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市不少于5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备专职人员,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人才支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保证人员在位率,严格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借调人员的相关要求,杜绝基层出现无人司法所。

(五)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合理增加相关业务经费预算,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各级法院、看守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公共法律呼叫中心” 律师值班每人每天补助200元要足额发放,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要全部落实到位,基层民间调解组织案件补贴要按标准发放。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