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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权责事项服务指南(律师工作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9 20:53:2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一、行政许可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一、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实施对象:自然人
三、责任事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申请条件: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1年,但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3、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能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在教育科研部门同意兼职的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鉴定意见/二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6、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协议、合同;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8、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一、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实施对象:自然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责任事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四、申请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
4、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5、县区司法局初审意见;
6、红底小二寸照片一张。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一、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实施对象:自然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责任事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2.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3.因本人申请注销的;4.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四、申请条件:1.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2.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3.因本人申请注销的;4.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3、原聘用单位的终止合同证明;
4、县区司法局初审意见;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3-1律师执业许可(初审)(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一、项目编码:000112002001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自然人
四、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司复【2013】4号发布之日(2013年5月2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六、申请材料
(一)专职律师执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专职律师执业)
2.《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专职律师)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4. 《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首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人员需提交考核登记表。其中,在省内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提交《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5. 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专职律师聘用合同
6. 承诺书
7.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律师
8. 退休证、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退休后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交《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辞去公职后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交任免机关《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离职不满两年的,另须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不违反公务员法证明》原件】
9.申请人身份证
10. 调档函(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适用于原外省执业律师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
11.申请人(C证人员)户口页复印件(1.适用于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2.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原律师执业证(适用于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的,需要提交原律师执业证)
13.派驻函(适用于外省律师事务所向河北省的分所派驻的律师,由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1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适用于外省律师事务所向我省境内的分所派驻律师)
15.申请人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
(二)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提交的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兼职律师执业)
2.《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兼职律师)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4.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兼职律师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律师
6.退休证、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退休后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交《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辞去公职后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交任免机关《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离职不满两年的,另须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不违反公务员法证明》原件】
7.申请人身份证
8.《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首次申请专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需提交考核登记表。其中,在省内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提交《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9. 承诺书(兼职律师执业)
10.警察院校人员情况说明(警察院校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须由所在院校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11.申请人(C证人员)户口页复印件(1.适用于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
12.原律师执业证(适用于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需要提交原律师执业证)
13.申请人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2.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初审)
一、项目编码:000112002004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自然人(律师)
四、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五、申请条件: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
六、申请材料
    (一)专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执业机构
2.河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3.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4.承诺书(专职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
5.申请人身份证
6.人事档案在本省的存放证明
7.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适用于原持有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律师转往现执业地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执业。 2.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原律师执业证
9.申请人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
(二)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执业机构
2.河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3.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4.承诺书(兼职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
5.申请人身份证
6.人事档案在本省的存放证明
7.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适用于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8.警察院校人员情况说明(警察院校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须由所在院校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9.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适用于原持有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律师转往现执业地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执业。 2.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原律师执业证
11.申请人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
(三)派驻/撤回派驻(省内总所和分所之间)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执业机构
2.河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3.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4.承诺书(专职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
5.原律师执业证
6.申请人身份证
7.人事档案在本省的存放证明
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
9.分所执业证副本2本(适用于河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之间派驻或撤回派驻的情形)
10.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适用于原持有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律师转往现执业地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执业)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4-1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一、项目编码:000112001001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自然人(律师)
四、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合伙协议。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以上1-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在设区市主城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按政策要求掌握; (2)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1-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2)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律所设立)
2.《河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内容要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要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6.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设立)
7.办公场所使用凭证(1.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所有权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办公场所为住宅的,需提供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证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8.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
9.设立人及全体聘用律师执业证
10.设立人及全体聘用律师证件照(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
11.未授警衔证明(适用于新所聘用律师中的警察院校教师,由所在院校出具证明,证明内容:申请人未被纳入人民警察序列,未被授予警衔,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证明须附所在院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并加盖公章)。
12.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适用于新所聘用律师中的兼职律师)。
七、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一、项目编码:000112001002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法人(律师事务所)
四、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申请条件: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不得设立分所的情形: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2)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分所设立)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总所章程、合伙协议
4.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
5.办公场所使用凭证
6.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
7.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执业证
8.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身份证
9.总所制定的分所的管理办法
10.警察院校人员情况说明
11.总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12.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13.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适用于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14.派驻证明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3.律师事务所变更(初审)
一、项目编码:000112001003--000112001006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法人(律师事务所)
四、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五、申请条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2)发生终止事由的; (3)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
六、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许可(初审)(事项编码:000112001004)
1.行政许可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2.《河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
4.总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分所变更负责人)
5.国资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适用于国资所变更负责人)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许可(初审)(事项编码:000112001003)
1.行政许可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河北省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及设立资产(初审)
1.行政许可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
2.《河北省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的出资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报告。2.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资产的,随同章程、合伙协议一并变更,在申请书、登记表中注明变更设立资产详情,同时提供验资报告和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单纯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和执业许可证)。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许可(初审)(000112001006)
1.行政许可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2.《河北省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合伙协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财务审计报告
7.情况报告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4.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初审)
一、项目编码: 000112001007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法人(律师事务所)
四、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五、申请条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律师事务所注销)
2.《河北省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
3.清算公告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印章
6.全体执业律师执业证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行政备案
1.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初审)
一、项目编码:131012002000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法人(律师事务所)
四、责任事项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五、申请条件: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办理变更住所备案登记。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
2.《河北省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
3.办公场所使用凭证(1. 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 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所有权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 办公场所为住宅的,需提供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证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
七、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初审)
一、项目编码:131012001000
二、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实施对象:法人(律师事务所)
四、责任事项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五、申请条件
1.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办理变更合伙人备案登记。 2.合伙人变更后仍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3.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2.《河北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吸收)变更备案呈报表》
3.《河北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变更备案呈报表》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
七、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其他类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1-1.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一、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实施对象:法人(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责任事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申请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3.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2.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一、承办机构: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实施对象:法人(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责任事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申请条件:1.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布的公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算报告;
5、基层法律服务所公章、财务印章(交给主管司法局);
6、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书;
7、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
8、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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