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2023〕207号 | ||||
发布时间:2023/9/28 11:20:0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2023〕207号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宋红敏,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130600051230421000079的迁移古树名木审批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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