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91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鹏,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净,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53599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30600112535992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6日,上午10点11分,我驾驶机动车,在南二环与东二环交叉口(东向西方向)掉头,被记录仪抓拍为闯红灯,我认为在不影响对向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称:一、查处经过:2022年10月26日10时11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南二环与东二环交叉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为此,支队对申请人做出了罚款1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做出以上行政处罚。三、情况说明。该信号灯为红灯,应在绿灯情况下掉头。四、证据材料附:1、现场违法车辆照片。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6日10时11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南二环与东二环交叉口在信号灯为红灯时掉头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编号13060011253599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6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10时11分驾驶机动车在南二环与东二环交叉口在信号灯为红灯时掉头被电子警察抓拍,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史学志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予以罚款100元记6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60011253599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