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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9/28 11:10:24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9号
申请人:翟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50269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3060011250269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月7日14时15分,本人驾驶冀F70L10小型轿车,在某路交叉口左转,因避让行人压线,非系统判定为逆行。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称:一、查处经过:2023年1月7日14 时15 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某路交叉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 137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 的违法行为。为此,支队对申请人做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其做出以上行政处罚。三、情况说明。行人正常过马路,由于该车右转幅度较大导致逆向行驶。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3年1月7日14 时15 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科苑街腾飞路交叉路口逆行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编号13060011250269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十)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7日14 时15 分驾驶机动车在某交叉路口逆行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编号13060011250269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60011250269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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