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保政行复告字〔2023〕第171号 | ||||
发布时间:2023/8/24 11:52:4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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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保政行复告字〔2023〕第171号 王某: 您对蠡吾市场监督管理所2023年3月23日作出的内容为“经我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无法找到该店,后联系商家已搬迁至保定。已告知当事人”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4月13日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蠡吾市场监督管理所是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您应当以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23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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