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司法局 对加强2015年新录用乡镇(街道) 司法所公务员管理教育工作提出要求 | ||||
发布时间:2018/4/21 20:03:37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司法局
对加强2015年新录用乡镇(街道)
司法所公务员管理教育工作提出要求
为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等项工作,经省委批准,省编办、人社厅、司法厅、公务员局于2014年10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务员招录工作的通知》(冀司﹝2014﹞133号)。保定市司法局对司法所公务员招录工资高度重视,经过市及所辖县(市、区)司法行机关的积极请示、协调,在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和编制、人社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司法所公务员招录申报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在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政策背景下,全市有关县(市、区)上报的92名招录计划全部得到市、省批准。此次招录人数之多在全省名列第一,创本市单次招录历史之最。经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核等环节,被录用人员预计今年9月初上岗。
为加强对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的管理和教育培养,充分发挥他们在司法行政工作第一线的作用,8月18日,保定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加强2015年新录用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务员管理教育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按招录计划安排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上岗
招录计划及公告中招录岗位明确到具体乡镇或分类乡镇的,严格对口安排;没有明确上述事项的,根据本地司法所人员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一律不得截留在县(市、区)司法局机关。
二、按政策保持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岗位稳定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按此《意见》要求,“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在对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情况下,新招录司法所公务员5年内不得交流到局机关,也不得交流到其他县直部门。
三、加强对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新生力量,对司法行政工作未来的发展具有长远影响。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高标准抓好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使之尽快胜任本职工作,促进基层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更好开展。
四、按政策落实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岗位待遇
在确定工资、津贴标准时,要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发﹝2009﹞172号),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五、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是新录用司法所公务员管理、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尽职尽责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市局将会同市人社、公务员管理部门对上述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的做法予以纠正,按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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