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97号 | ||||
发布时间:2022/11/2 10:53:43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97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该局工作人员
高某(申请人)对对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9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补正复议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定兴金台经济开发区(三斗门、高家庄片区)拆迁改造项目“该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答复。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已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2022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和王常然等4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四人一同申请且申请内容一致,因四人均为定兴县天宫寺镇某村村民,故向四人答复时不慎将申请人遗漏,现被申请人发现后已于2022年6月7日及时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签收,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定兴金台经济开发区(三斗门、高家庄片区)拆迁改造项目“该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答复。申请人对其不履行职责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复议,本机关2022年5月2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6月7日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22﹞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履行职责属于程序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再责令其重新作出没有实际意义,且浪费国家有限行政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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