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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109号
发布时间:2022/11/2 10:40:3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109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艳峰,该局局长

高某(申请人)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512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补正复议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3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定兴金台经济开发区(三斗门、高家庄片区)拆迁改造项目“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326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答复。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22326日寄到我局,由于是周六,门卫工作交接失误,导致局办公室一直未收到申请人寄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2525日,我局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第一时间作出答复,并于526日邮寄给申请人,其本人当天接收。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3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定兴金台经济开发区(三斗门、高家庄片区)拆迁改造项目“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326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答复。申请人对其不履行职责行为不服于20225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复议,本机关202252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526日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定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高某)”的回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32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2022526日作出《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定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高某)”的回复意见》,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履行职责属于程序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再责令其重新作出没有实际意义,且浪费国家有限行政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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