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56号 | ||||
发布时间:2022/11/2 10:03:1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56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址保定市竞秀区创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伟,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3月23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高新信公字﹝2022﹞00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2日,申请人为了解保定市大马坊乡周庄村地块的具体征地情况,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位置相关的征迁文件手续等资料。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高新信公字﹝2022﹞00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推诿,所问非所答,尤其是其回复的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网址是2018年度实施第9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内容是“同意实施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65225公顷(全部为耕地)”,而且按规定此批复文件时效已经过期,并不能表明与本人房屋坐标位置的征迁有何直接联系。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收拆迁依据的相关文件:征地告知书,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征询意见书,征地公告,国务院或省政府同意征收的批复、征收土地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听证会文件等,以上信息均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被申请人让申请人和村委会索要,而村委会和乡政府都表示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索要。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此次复议申请人要求增加申请人房屋所处位置的具体规划图和使用立项文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均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两次申请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人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第一次2021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大马坊乡周庄村征收征迁依据的相关文件……”等信息。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分别作出答复。申请人2022年1月11日,再次就以上相同信息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答复其不予重复处理,并于2022年2月8日对申请人邮寄。二、答复人收到市政府的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再次认真调查核实,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便民服务原则”,答复如下: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为高新区周庄村,该村根据保定市城中村改造文件要求列入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并经村民主程序启动城中村改造活动,其房屋所在区域并非安置区,未实施土地征收,因此其申请的“国务院或省政府同意征收的批复、征收土地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及此次复议申请人要求增加“申请人房屋所处位置的具体规划图”等信息不存在;2、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征收拆迁依据的文件”及此次复议申请人要求增加“使用立项文件”信息,周庄村城中村改造所依据的文件为《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函﹝2020﹞46号文),文件要求“到2022年底,完成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市政府审批适宜改造的42个城中村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文件附件“保定市主城区未审批的城中村改造计划清单”中高新区13个村,计划全部启动,其中包含周庄村。除此之外还有《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保政办发﹝2020﹞18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办法》(﹝2020﹞高区11号)等文件,现予以提供。3、周庄村委会根据保定市政府及高新区政府文件,经过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通过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村内张贴公示,现将方案及告示照片予以提供。补偿安置方案经绝大多数村民同意,依法可以不进行听证,故“补偿安置听证会文件”信息不存在。三、据乡政府反馈,申请人母亲为蒙古人,父亲为中国人,张某本人户口在保定市竞秀区,并非周庄村村民,也并非是案涉房屋对应的宅基使用权证上的户主。其一直以华侨自称,并以华侨身份一直进行信访及法律活动,原因是对占有使用的房屋评估金额不满,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合理的补偿利益,涉嫌滥用司法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申请人目的不在政府信息内容本身,而是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等手段无理缠诉,来达到其不合理的获益目的,此行为增加复议机关和答复人诉累,浪费行政资源,因此不具备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综上,请求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2021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 “高新区大马坊乡周庄村征收拆迁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同意征收的批复、征收土地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听证会文件及其他征收拆迁依据的文件”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2022年1月7日作出高新信公字﹝2022﹞00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分别作出答复。张某对该高新信公字﹝2022﹞00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满意,2022年1月9日就以上相同信息再次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2年1月26日作出高新信公字﹝2022﹞00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不予重复处理。”并送达。张某对高新信公字﹝2022﹞00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特此提出复议。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已就其第一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情况下,针对其第二次的重复申请,告知其不予重复处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第一次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应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另行救济。综上,被申请人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出的高新信公字﹝2022﹞00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高新信公字﹝2022﹞00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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