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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在市县两级组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21 19:53:3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司法局   保定市律师协会

印发《关于建立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在市县两级组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立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市县两级组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司法局务必于2015年8月20日前完成三级网络平台和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组建工作,并将人员名单电子版(见附表一、二)发送至市司法局村(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邮箱:baoding5916065@126.com。

 

 

 

 

               保定市司法局     保定市律师协会

                  

                 2015年8月7日

 

 

 

 

 

 

 

关于建立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7日)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和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下发后,经市、县、乡司法干警和全体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已如期实现“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全覆盖目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四级联动”长效机制,提高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整体功能,现就在全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络平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的组织结构

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的组织结构为:第一级网络为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级网络为各县(市、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级网络为各乡(镇、街道办)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协调站;第四级网络为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点。

二、“四级网络平台”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第一级网络平台: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人员组成:市司法局成立由局长周立光任组长、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耿凤忠、市律师协会会长史昌任副组长,律师管理、基层工作、公证管理、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处(室)处长(主任)为组员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律师工作管理处,锅会林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工作职责:(1)制定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2)负责对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3)每年对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听取村(居)委会和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4)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典型,扩大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力;(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第二级网络平台:各县(市、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人员组成: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第二级网络平台”的机构设立和组织协调工作,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任联络员。

2、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县(市、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整合力量,科学布局;(2)负责制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3)负责制定考核奖惩细则,对全县(市、区)村(居)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对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了事的法律顾问进行及时调整;(4)负责全县(市、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第三级网络平台:各乡(镇、街道办)“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协调站”

1、人员组成:站长由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与各村(居)联系紧密的司法助理员和综治工作人员组成,司法所长为联络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办)“第三级网络平台”的机构设立和组织协调工作。

2、工作职责:(1)负责与法律服务机构联系沟通,帮助和协调各联系点与法律顾问进行联络对接,签订《村(居)法律顾问聘任协议》;(2)负责协调村(居)委会为法律顾问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及时了解村(居)委会和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需求,办理委托业务;(3)负责对村(居)法律顾问反馈的涉及社会稳定或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信息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上报;(4)负责对所在地村(居)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抓好日常考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对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及时建议调换;对业绩突出的法律顾问人员,上报其先进事迹,加强宣传;(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第四级网络平台:各村(居)“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联系点”

1、人员组成:成员由本村(居)的法律顾问和村(居)“协办员”(人民调解员或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志愿者)组成,本村(居)的“协办员”为“第四级网络平台”的联络员。

2、工作职责:法律顾问人员应履行《法律顾问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事宜。“协办员”由各村民调员担任,身兼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治安联防、法律服务四项职能,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为法律顾问开展活动提供场地,为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本地相关信息,妥善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广泛宣传,提高村民对法律顾问的知晓率,将法律顾问人员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的活动时间提前张贴公布;(3)负责收集汇总村(居)委会和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需求,简单的问题由“协办员”进行解决,上升到法律的问题交予法律顾问解决;(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是夯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基础,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顾问之间联系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抓手。各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建立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四级网络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广泛开展各项活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二)实行“两上网、两上墙”。即市、县两级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要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布;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村(居)关于法律顾问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司法所和村(居)委会办公场所的墙上进行公布,方便群众咨询,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工作程序。对在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层次管理、各负其责、依法处理、限期解决。要加强信息交流、互联互通,遇到重大疑难、敏感问题要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上报,不断增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效。

(四)畅通交流渠道。市司法局村(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律师工作管理处高成校为市级网络平台的联络员,设立联络专线:5916065,建立主要面向各县(市、区)二级网络平台联络员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交流群(QQ号:144614966)。设置专用邮箱:baoding5916065@126.com。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其配备专用的办公设备,建立面向全县(市、区)第三、四级网络平台联络员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交流群。

 

关于在市县两级组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7日)

 

为进一步提高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组织协调、个案指导、难题会诊、集体攻关”的智囊团作用,经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现就在市县两级组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人员数量

(一)保定市“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拟由保定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耿凤忠担任团长,市律师协会会长史昌担任副团长,主要在市直属律师事务所范围内选拔30名优秀律师加入。

(二)各县(市、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拟由各县(市、区)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团长,在本县(市、区)域内选拔5—10名优秀律师加入。

二、各级“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入团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稳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二)积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及重要活动;

(三)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的专(兼)职律师(2010年1月1日前执业)。具备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可不受执业年限限制;

(四)近五年执业中无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惩戒;

(五)优先入团条件:在农村土地确权、房屋拆迁、劳资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领域有一定专长的;受过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的;已经担任各级政府及村(居)法律顾问的;在为各级政府和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在其它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三、加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的管理与使用

(一)专家团成员要以质量为核心,以品牌为保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为各级政府和村(居)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原则上每三年对专家团成员进行一次更新,人员出现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选拔专家组成员,人员确定后及时上报市司法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司法局、市律协将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团成员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聘书。同时,各单位每年要结合律师年度考核,对本级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对因终止执业、暂停执业或转至外地执业的应及时退出专家团;入选专家团期间,如有违规违纪现象,经查属实,必须脱离专家团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入选。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将定期组织专家团成员进行研讨交流、业务培训,掌握工作动向,提高服务质量。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专家团的作用,对于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由各村(居)法律顾问负责解答和处理;对于一些较大疑难法律事务,村(居)法律顾问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县(市、区)司法局反映,由各县(市、区)“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进行集体研商后解答和处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法律事务,县级“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级“村(居)法律顾问专家团”进行集体研商后解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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