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24号 | ||||
发布时间:2022/7/7 7:30:0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24号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介伟,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李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9〕061027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2月10日采取当面递交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第三人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本案经批准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9〕061027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9〕061027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称“2019年5月13日12时38分许,李某1在省监狱隔离工作区给绿化浇完水后收拾浇水工具推车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没有事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当时李某1已经下班,突发疾病的地点系工作区之外,时间节点亦是工作时间之外,说明李某1没有在工作中发病。二、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关键是强调“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申请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证明李某1在当日发病时已过了上班时间且出了工作区域,所以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错误的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导致错误的适用了上述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查清本案客观事实,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该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李某于2019年5月24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时限规定。经审查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并送达受理决定书。2019年5月27日,依法制作举证通知书并送达,单位进行了举证。由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于2019年6月12日制作中止通知书,并送达。中止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关系证明。经审查核实,2021年12月20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二、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经被申请人依法审查核实查明:2019年5月13日12时32分许,李某1在省监狱隔离工作区给绿化浇完水后收拾浇水工具推车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1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承揽了河北某公司的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保洁服务协议》,申请人负责承担狱内监舍区保洁、绿化工作,物业服务人员于每天早8点进入监舍的区域工作,午11点30分离开监舍的工作区域,中午12时前撤出监管区。李某1生前在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与复议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与李某1系父子关系。2019年5月13日11时50分左右,李某1在星光公司监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冠脉综合征)。2019年5月24日,第三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并送达受理决定书。2019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举证通知书并送达,单位进行了举证。由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制作中止通知书,并送达。中止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经审查核实,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
本机关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职工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存在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李某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违法和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9〕061027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9〕061027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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