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001号 | ||||
发布时间:2022/7/6 22:43:03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001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杨某(申请人)对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被申请人)2022年1月4日作出的保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63260000189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1月4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保定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保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63260000189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是网约车司机。由于乘客下车车门碰到自行车,当时判我逃逸,事情不太大,对我处以2000元罚款我认为太多了。
被申请人称:
2021年5月1日18时4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冀FC03X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朝阳大街万博前非机动车道时,因乘客开门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受伤,后杨某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认定事故责任后进行了处罚。民警出具了编号为1306026700150080的公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无异议,在处理通知书、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分别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第四十五条对其作出保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63260000189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
2021年5月1日18时4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冀FC03X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朝阳大街万博前非机动车道时,因乘客开门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受伤,申请人寻泊车位未果,遂驶离现场。被申请人认定该行为属肇事逃逸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2000元罚款并无不当。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警到达现场后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申请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签收无异议,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2年1月4日作出的保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63260000189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