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33号 | ||||
发布时间:2022/7/5 20:52:0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33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某(申请人)对保定市自规局(被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 [2021]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请求获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天宫寺高家庄村四区26号”被征收项目名称及项目的:1、征地批准文件;2、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4、国土空间规划;5、专项规划;6、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被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申请人获取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掌握上述信息。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缺乏法律依据。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上述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审查,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定兴县自规局了解并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土地)所在位置“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天宫寺高家庄村四区26号”的被征收项目名称及其他材料,具体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当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县自规局制作,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为县自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21]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阐明了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告知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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