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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23号
发布时间:2022/7/5 20:48:46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23

申请人:康某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康某、王某(申请人)对保定市莲池区政府(被申请人)做出的《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于202198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莲政函[2021]136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莲池区北张庄村村民,在村享有合法房屋一处。20218月看到张贴在村内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北张庄村民委员会关于收回全部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示》以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莲政函[2021]136号),申请人方得知其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涉案《批复》未遵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1.《批复》作出前未依法对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地块现状进行调查、清点、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征收部门征收土地时,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涉案土地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时,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间进行清点确认,亦未履行调查程序,未听取村民意见,显然违反法律规定。2.村委会就涉案事项未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亦未对此做出会议决议。故,被申请人做出的《批复》缺乏合法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本案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应召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显然不当。故被申请人缺乏做出《批复》的合法前提。3.《批复》作出前未依法进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申请人认为,如果征收部门依法举行了听证,应当依法对该材料予以公开;如果征收部门未进行听证,责应当对不听证的理由进行说明。综上,《批复》报批前相关手续均不完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莲政函[2021]136号)主体适格,使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批准北张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目的是为了城中村改造,提升广大村民的生活环境,截止到2021930日,北张庄村民签约率已达到99%,说明所涉城中村改造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故被申请人作为北张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具有对北张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审批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做出的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程序合法。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整合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北张庄村经村民民主一定程序决定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北张庄村改造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补偿。北张庄村委会与2021615日向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申请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后百楼镇人民政府向莲池区农业农村局发函,莲池区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被申请人与2021723日做出《批复》,同意北张庄村委会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北张庄村委会202182日将《批复》公示。综上,北张庄村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后,履行了向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莲池区农业农村局审查,被申请人批准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对做出的被复议批复具有法定职权,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北张庄村土地征收前依法对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地块现状进行了调查、清点、确认,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后,履行了向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莲池区农业农村局审核,被申请人批准的法定程序。

本机关认为:莲池区北张庄村征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之规定,行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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