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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55号
发布时间:2022/7/5 20:38:1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255

申请人:翁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613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112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613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确认申请人于2021716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一名服务工程师,从事的工作是对银行机器的维修与维护,时常对机器维修与维护的同时都会对机器有搬拽抬挪的处理,银行的机器比较笨重,少则也有二三百斤重,并且银行对机器的摆放位置不一,维修的时候需要搬动的情况,河北银行高阳支行把机器摆在了柜子里面,申请人维修时,现场拽了一下机器没有拽动,侧身用力抬机器也没有动,又用手拽机器的右腿脚,此时机器都未动,同时申请人感觉腰背疼痛左脚麻木,左边臀部和腿有点疼,原地蹲了一会儿,起身,此时的疼痛能忍受也没多在意,等此台机器修好后,走向另一台机器,通过监控发现当时行走的时候腿跛行,当时强忍痛苦继续工作。后来,腰的疼痛难以忍受,左脚跛行严重且疼痛加剧。等719日上班的时候,同事发现申请人在走路的时候跛行明显。726日,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就医,医生说受外力导致的腰脱,需要手术。但等回去和家人商量后先保守治疗,放弃了手术。在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医生解释为急性的,一个月的治疗没有有效的效果,转回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完成手术。当时住院期间病历不能复印,也就是在认定工伤期间公司未将病历和监控给到工伤部门,现已将证明材料补充,事实清楚,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 该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第三人于2021820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时限规定。并提交了材料(证据2、申请表;证据3、职工身份信息;证据4、劳动合同;证据5、诊断证明及报告;证据6、门诊病历),于 2021820日受理并送达(证据10、回执和快递单),后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证据8、受伤事故核实档案),于20219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6137),并送达(证据10、回执和快递单)。二、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查明:20217161425分许,翁某腰部疼痛,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上述事实证据34568予以证明,翁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其他。一是单位拒绝提供受伤时的现场录像,应该视为没有受伤的证据。二是诊断证明时间、检查报告时间和病历时间与受伤时间相差较远,且门诊病历记载是半月前受伤,这样推断,受伤时间应该是710日左右,不是716日。三单位遵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但没有不定时工作制度批准书。四是单位称工作时间以保修任务为准,也称参照员工工作任务单执行,但单位不能提供保修单或任务单位。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613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书面审理查明:保定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21716日派出员工即本案申请人翁某到河北银行高阳支行修理机器。726日,申请人因腰部疼痛去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就医,728日至827日,在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中医骨伤科住院治疗,829日至912日,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骨科住院治疗。某公司于202182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审查后同日受理,后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于2021917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6137),并送达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820依法受理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腰间盘突出疾病系其716日工作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613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613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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