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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88号
发布时间:2022/7/3 21:52:06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88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北京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15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6848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9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依法确定北京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向第三人邮寄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6848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2021年5221735(中班,属于正常排班)北京某公司职工高某,因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长城家园北区正常维护秩序时摔倒,后送至保定市骨科医院救治,经过医生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石膏固定6周,生活不能自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被申请人称:一、  该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第三人于2021610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时限规定(证据1:材料接收凭证)。并提交了材料(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据3、劳动合同;证据4、伤者身份信息;证据5、诊断证明;证据8、视频信息;证据9、证人证言、营业执照、打卡记录等),经审查于 2021610日受理,并送达(证据6、受理决定书;证据11、送达信息),后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证据7、现场调查档案),于20217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68489号),并送达(证据11:送达信息)。二、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查明:20215221735分,高某右脚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上述事实证据2345789予以证明,高某是在制止婚庆气球被人拿走时受伤,不属于工伤,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其他。一是制止婚庆气球被人拿走的行为,不是为了维护单位利益,是在维护婚庆方利益,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二是高某维护婚庆方利益,也不是其工作职责范围。三、气球属于婚庆方财产,破坏婚庆方财产应由公安机关处理。高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68489《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北京某公司职工,于2021年5221735分左右,在长城家园北区东门处维持婚礼现场秩序(第二天有长城家园住户结婚)时摔倒,经保定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第三人于202161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审查后于 2021610日受理,后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于20217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68489号),并送达。

本机关认为:一、第三人(用人单位)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查明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础之上作出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中,被申请人制作的证据7、现场调查档案第19页 “长城家园红白事处理规范”3.6婚庆服务部分能够初步证明维护婚礼举办场所秩序属于申请人工作内容。故被申请人以“高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款规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故复议机关不是工伤认定的法定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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