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67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21:06:06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67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莲政函〔2021〕136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2021年8月11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莲政函〔2021〕136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头台村,该房屋被纳入“头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21年8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莲政函〔2021〕136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经研究,区政府同意百楼镇蔡庄村、东百楼村、东大夫庄村、头台村、后营村、柴楼村、北张庄村民委员会收回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莲政函〔2021〕136号批复适用法律不正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莲政函〔2021〕136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作为头台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批准机关,具有对头台村农村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审批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头台村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了《头台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该村村民陆续向头台村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签约率已达到98%,未签订协议的村民严重阻碍了头台村旧村改造的进行。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整合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头台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并于2021年6月15日向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申请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经逐级请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案涉批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5日,莲池区百楼镇头台村民委员会向百楼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经逐级请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莲政函〔2021〕136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莲政函〔2021〕136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莲政函〔2021〕136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百楼镇蔡庄等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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