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34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20:20:14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34号
申请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1,女,马某之女
申请人:韩某2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14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的房屋因“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于2021年6月1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上述项目获批涉及的材料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等。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目前答复期限已过,申请人仍旧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由我单位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大边坨城中村改造”项目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我单位并非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无职权公开。二、我单位已经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当面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保定高新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人,于2021年6月1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大边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理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被申请人虽然在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中称“我单位已经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当面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却并未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该书面回复及送达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0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