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5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19:47:36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5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小某,男,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编号20210617030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0617030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受伤严重一直住院治疗,需家属陪护,住院期间因疫情原因,不允许外出刘某因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留有后遗症,不能为本人办理工伤。证据:一、2019年6月5日-2019年10月23日在北京住院有病历诊断证明需家属陪护不准外出;二、2019年10月23日-2020年3月26日在保定泰和医院住院,疫情期间不许外出;三、2020年3月26日-5月12日在保定裕东医院住院,需家属陪护,疫情期间不许外出;四、2020年5月12日-6月4日在北京住院做手术,有病历,核酸检测证明住院期间不许外出;五、2020年6月4日-2020年11月16日在保定裕东医院住院,家属陪护,住院期间不许外出的证明;六、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4日在北京手术,疫情期间不许外出;七、2020年11月24日-2021年5月7日在裕东医院治疗,疫情期间不许外出;八、2020年4月27日曾到清苑区仲裁委办理工伤,因疫情期间不对外办公导致推迟,有清苑区仲裁委开具的证明;九、本人丈夫因心脑血管疾病,曾多次住院,有2018年11月27日和2021年4月19日清苑区医院住院,有诊断证明两份;十、清苑区仲裁委开具的确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 该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刘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证据1:材料接收凭证),并提交材料(证据2:申请表,证据3:营业执照,证据4: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诊断证明,证据6:仲裁申请书,证据7:仲裁裁决书,证据8:仲裁送达回证,证据9: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10:路线图,证据11:居住地证明)。经调查(证据12:重大疫情一级响应期限),扣除疫情和仲裁时间,刘某某申请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工伤申请时限,决定不予受理,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了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06170303)并送达(证据13:快递单)。二、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查明:刘某某2019年6月5日受伤,2021年6月1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从受伤到提交材料的期限为2年零6天,上述事实由证据1、2、3、4、5、9、10予以证实,扣除疫情期限98天,证据12予以证明;扣除仲裁期限43天,证据6、7、8予以证明。刘某某申请工伤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期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该不予受理决定书。三、其他。一是从刘某某转院情况看,证明刘某某及近亲属没有被限制自由,有在一年内申请工伤的时间。二是除刘某某本人外,她还有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可以按规定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所述,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刘某某主观造成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06170303)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2019年6月5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2020年9月21日向保定市清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确定劳动关系仲裁申请,2020年10月28日收到保定市清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年6月1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19年6月5日受伤,2021年6月1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扣除疫情期限98天和仲裁期限43天,申请工伤期限超过一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06170303)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可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期限为一年。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受伤,于2021年6月1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限及劳动关系仲裁期限,申请工伤期限明显超过一年。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编号20210617030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0617030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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