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60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16:56:4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6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182号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房屋面积为1030.50平米。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征收启动公告(申请人近期网络查询得知),其中载明申请人房屋所处的郎庄村将被以“旧城改造”名义征收拆迁。另查,2021年1月19日下午4点申请人房屋突遭强拆,2月21号下午4点第二次强拆(拆完了),目前上述征收公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但河北省政府的征地批复不存在,申请人亦未收到任何补偿款。为了核实该“城中村改造”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4月22日作出了案涉答复,并于4月25日方才交寄,申请人于4月26日收到。经查,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一项答复的全部内容认定均不存在明细认定事实不清;第二项答复房屋面积测量和评估报告没有直接公开,而是避重就轻告知向村委会查询,所作答复于法无据;第三项答复认定不存在无事实依据,告知向村委会查询而未直接公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符,还存在答非所问和漏项情况;第四项答复被申请人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符,与最高院和北京法院案例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援引具体法律条款,被申请人全文未援引任何发条,参照北京法院判例和河北省省直机关复议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综上,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超期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一、作出该答复书符合法定期限,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于2021年3月2日向颉庄乡人民政府征求意见,颉庄乡人民政府当时因城中村改造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正在全员攻坚克难,保障城中村改造攻坚任务如期完成,未能及时回复答复人,直到2021年4月21日才向答复人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人2021年4月22日作出《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二、《答复书》第一项答复事实清楚,关于改造项目批复,答复人在《答复书》中已经明确答复,因征地工作流程问题,暂无申请人申请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等信息。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复与拆迁批复不是同一概念。关于拆迁批复,答复人已经在《答复书》第三项答复中进行了明确答复。三、《答复书》第二项答复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答复人答复申请人可到郎庄村村委会查看申请人宅基地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评估报告符合上述规定。四、《答复书》第三项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征地工作流程问题,暂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该答复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答复人答复申请人实施拆迁单位是已发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可到郎庄村村委会查看符合上述规定。五、《答复书》第四项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在拆迁中,郎庄村其他村民与申请人同属于行政相对人,郎庄村其他村民在郎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安置房分配情况属于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答复人可以公开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答复人无权向申请人公开郎庄村其他村民在郎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安置房分配情况的材料。六、《答复书》第五项答复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答复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需要援引具体法律条款,答复人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七、答复人作出《答复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给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竞秀区政府设立郎庄村拆迁指挥部的文件、郎庄村的《拆迁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郎庄村的拆迁公告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旧村改造责任书》《郎庄村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征收补偿明白纸》及作出所依据的文件、郎庄村目前土地性质材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申请人宅基地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评估报告、《房屋征迁估价结果通知单》、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工作的委托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其他村民在郎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安置房分配情况的材料、保定市竞秀区城改办于2020年10月28日对颉庄乡政府作出的通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在郎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过程中制定和发布的其他文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纸质文本。被申请人于3月1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第一项答复内容为“1、无申请人申请的竞秀区政府设立郎庄村拆迁指挥部的文件、《拆迁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旧村改造责任书》、《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郎庄村目前土地性质材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政府信息。2、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9月27日公开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及征收目的(后附文件、照片)。3、《郎庄村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及作出所依据的文件即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后附文件、照片)”;第二项内容为“申请人宅基地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评估报告、《房屋征迁估价结果通知单》:申请人徐某所居住房屋位于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内,宅基使用证名字为刘玉锁,徐某是其儿子,宅基证面积0.89亩,目前居住人为徐某和其母亲宋玉亭。签订协议时,徐某声明宅基地证丢失未提供,根据颉庄乡政府查找的宅基底册签订的协议,补偿面积按照宅基证上面积计算。徐某本人已对房屋评估报告签字认可,申请人可到郎庄村村委会查看申请人宅基地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评估报告”;第三项内容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工作的委托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1、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后附文件、照片)。2、实施拆迁单位是颉庄乡同郎庄村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可到郎庄村村委会查看。3、无申请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第四项内容为“其他村民在郎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安置房分配情况的材料:因涉及村民隐私,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村民在郎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安置房分配情况的材料”;第五项内容为“保定市竞秀区城改办于2020年10月28日对颉庄乡政府作出的通知(后附文件)”,并将该答复书以纸质文本形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签收该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也没有提交相关延期审批手续,构成程序违法;二、该《答复书》第四项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村民在郎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虽然涉及到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但各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情况涉及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被征收人的情况是否一致,也是申请人与其他被征收人监督、衡量征收机关是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参考信息资料,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被申请人应该在保护个人隐私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综合考虑、区别处理,可以书面征求其他被征收人的意见或者对涉及到的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处理,而不应以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一律不公开。故被申请人第四项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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