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时间:2021/4/28 17:43:43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现就《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立法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订,赋予了设区的市拥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2015年,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制定出台《规定》对于积极稳妥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很有必要,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
(二)健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体制的实际需要。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法治水平不断提升,通过立法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规范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自2015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一些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作用、推行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推动我市政府立法,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市司法局在起草该《规定》时,积极探索完善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等程序,既符合我市目前的立法实践,也顺应健全政府立法工作体制的要求。
二、《规定》起草过程和立法思路
市司法局在《规定》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外省、市政府规章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网上公开等方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体现时代特征。《规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上位法的具体要求,紧跟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发展在政治方向上,强化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二是在规范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在提炼经验的同时,重在解决影响规章制定质量的突出问题,规定改进和完善立法程序的具体措施;三是在立法技术上,体现精简、特色原则,除必要的逻辑衔接外,对上位法已作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草案)》分七章,共四十六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解释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对规章制定权限的界定。明确了我市规章制定权限范围为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二)关于总则部分。总则统领整部《规定(草案)》,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规章的制定原则和要求;二是细化政府规章名称的使用,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协调指导、加强审核,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四是创设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库组建和遴选制度,扩宽社会参与立法的方式,提高立法质量。
(三)关于政府规章的立项。本《规定(草案)》自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对政府规章项目征集、立项申请、公众参与、立法优先事项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立法工作的启动流程,创设了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立项建议权,同时规定了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通过后15日向的社会公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四)关于政府规章的起草。第三章以加强指导、完善程序为抓手,重点规定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压实起草责任。起草工作原则上由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起草单位承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需要明确牵头单位。二是强化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权,起草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三是吸收专业人才的参与。立法工作专业性极强,需要做到体例规范、用语准确、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因此明确了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相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四是注重征求意见的广泛性,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五是细化了报审材料的范围和内容,增强指引作用和可操作性。
(五)关于政府规章的审查和公布。一是对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查后,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资料、补正程序、修改完善或者重新起草,有效提高政府规章制定效率。二是细化审查流程,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征求意见、实地调研、论证咨询等具体工作。三是保障社会公众在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求在市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建立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专栏,积极鼓励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并针对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反馈。四是规范了审议和公布程序,规定了政府规章的公布形式、期限、途径以及解读的详细要求。
(六)关于政府规章的备案、解释和其他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规章四级备案的具体途径。二是细化了立法后评估中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并确定“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三是创设了政府规章资料归档,确定了需要归档资料的范围,保证规章起草、审查、审议各项工作数据详实、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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