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便民利民六项措施 | ||||
发布时间:2018/4/25 20:17:4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公证便民利民六项措施
一是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婚姻、收养、遗嘱、继承、抚养、赡养、监护、劳务、财产分割等涉及公民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公证业务,为公民个人处置财产、确认权利、维护权益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通过开展公证服务进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
二是精简公证办理手续。申请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资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减少当事人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有条件的地方,公证机构要充分运用户籍、婚姻、工商登记、银行征信等公共信息资源,对公证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尽量缩短办证周期,提高办证效率,能尽快出证的应当尽快出证。
三是推进公证信息化服务。要完善网上公证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要建设公证业务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公证受理、登记、审批、出证等环节信息化水平。对于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反馈。
四是依法规范公证收费。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法减免公证收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五是提高公证服务质量。要在公证执业中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不准未履行公证受理、登记、审批等程序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准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准违规收费,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准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公证机构要设立便民指示牌、咨询台,在服务大厅配备便民设施和适老用品等,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要为当事人提供网络、复印等便利。对残疾人、孕妇、老年人等当事人,设立公证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要改进窗口服务态度,推进公证行业服务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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