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证事项小知识 | ||||
发布时间:2018/4/25 20:10:17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国家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富足了,您是否有了房屋、汽车、股票等财产?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利,防止纠纷的发生,应当办理相应公证事项。例如:
1.产权人去世了,应办理继承公证。
2.产权人想把自己的财产生前赠与亲属,应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想在去世后给指定的继承人,应当办理遗嘱公证。
3.如果您很忙无法亲自处理事情,应办理委托书公证。
4.继承人想放弃继承,应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5.初次结婚或准备再婚的公民,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6.夫妻在生活中需划分财产,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除上述事例,可公证的事项举不胜举,详情可向我处咨询,对年老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我处可派公证员上门办理。
办理各种公证事项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继承公证
1.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股权证、存单);
3.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信(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或派出所出具)。
二、赠与公证
1.赠与人、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赠与财产所有权证明。
三、遗嘱公证
1.立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
2.遗嘱涉及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3.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四、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1.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2.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五、委托书公证
1.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2.委托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六、声明书公证
1.声明人身份证、户口簿;
2.声明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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