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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仲裁
民事公证事项小知识
发布时间:2018/4/25 20:10:17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国家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富足了,您是否有了房屋、汽车、股票等财产?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利,防止纠纷的发生,应当办理相应公证事项。例如:

  1.产权人去世了,应办理继承公证。

  2.产权人想把自己的财产生前赠与亲属,应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想在去世后给指定的继承人,应当办理遗嘱公证。

  3.如果您很忙无法亲自处理事情,应办理委托书公证。

  4.继承人想放弃继承,应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5.初次结婚或准备再婚的公民,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6.夫妻在生活中需划分财产,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除上述事例,可公证的事项举不胜举,详情可向我处咨询,对年老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我处可派公证员上门办理。

  办理各种公证事项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继承公证

  1.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股权证、存单);

  3.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信(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或派出所出具)。

  二、赠与公证

  1.赠与人、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赠与财产所有权证明。

  三、遗嘱公证

  1.立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

  2.遗嘱涉及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3.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四、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1.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2.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五、委托书公证

  1.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2.委托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六、声明书公证

  1.声明人身份证、户口簿;

  2.声明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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