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旧病复发 法援律师助伤者维权 | ||||
发布时间:2018/4/24 21:37:0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交通事故致旧病复发 法援律师助伤者维权
2015年3月9日8时18分许,刘某驾驶冀F066UR号小型轿车沿三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惠果批发市场门口时,与由北向南推行自行车过马路的赵某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平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平被送到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1、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额 双侧)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额骨骨折(左)4、左侧眼眶上壁骨折5、头皮血肿(前额)6、双眼钝挫伤7、左眼上直肌挫伤8、左侧鼻骨骨则9、鼻中隔股折10、左侧上额窦骨折11、双侧、左侧筛窦筛窦密度影12、胸、腰左髋、双肩部软组织挫伤……18、右膝髌骨下脱位”。在该院治疗过程中,由于赵某平出现多言、幻觉等精神问题,随后转院至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被第六医院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精神疾病病的一种)。该事故经保定市交通警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刘某拒绝承担赵某平的医疗费用,再加上赵某平及丈夫均为下岗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故赵某平向河北省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审核通过了赵某平的援助申请,并指派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杨滨旭担任其援助律师,为其向刘某、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收到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后,杨律师来到赵某平的住所了解案情经过并查看相关证据,发现赵某平在27年前曾经因精神疾病在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为精神疾病的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容易复发,本次所患精神疾的是否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加上,精神疾病属于伤残范围,如果能够确定本次事故引起了赵某平的精神疾病,赵某平将会获得较多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对于解决赵某平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杨律师为赵某平代写了民事起诉状、整理证据和“精神病与外伤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申请书”并在立案时同时提交到法院。经过鉴定,鉴定就够得出“本鉴定人赵某平的伤残登记为八级,其所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的鉴定意见。
庭审中,两被告以“赵某平在27年前有过精神病史,且一直没有康复,此次交通事故与赵某平所患精神疾病没有因果关系。”但因为两被告并没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且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两被告的主张。
庭审结束后,杨律师为赵某平代写了《民事代理词》并提交法院,2017年3月15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20000元,刘某赔偿原告75180.33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2627元,刘某承担2852元。判决后,双方均为上诉,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案件点评】
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与其他一般侵权类纠纷有着相同举证责任,如:1、侵权人的侵权行为2、侵权人主观出于过错;3、对被侵权人因此产生了损害结果;3、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案较一般类的侵权纠纷又有其特殊性在于,赵某平有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一年的病史,且根据常识,精神疾病具有难治愈、易复发的特征。但相反的证据表明其自出院至事故发生前已康复出院,并一人从事着个体水果销售职业,说明原来的精神疾病已经治愈。民事审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单就以上事实难以使法官支持赵某平关于精神疾病产生损失的主张。按照民事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赵某平负有证明精神疾病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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