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律师行业党委 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贡献的倡议书 | ||||
发布时间:2020/2/12 14:58:0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广大律师:
当前,全国上下正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力防控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唯有万众一心方能赢得此次“战疫”的胜利。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河北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广大律师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作用,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全面部署。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律师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夺取疫情防控斗争全面胜利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认识再提高,工作措施再加强、工作责任再压实,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评论、不发布、不转发任何未经权威机构和权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对散播谣言造成群众恐慌等行为予以坚决抵制、纠正和惩处,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健康稳定,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律师要服从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加强联防联控,落实防控措施,科学严密做好疫情监测、摸排、预警、防控等工作,严防死守、不留死角、全员覆盖、不漏一人,构筑起群防群治的抵御疫情牢固防线。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走亲访友和聚餐,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遵守公共道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咳嗽和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出门戴好口罩;勤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饮食清淡营养,不吃野味,避免与野生动物、流浪动物近距离接触;适度运动锻炼,不熬夜,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增强免疫能力。在疫情警报没有完全解除之前,各律师事务要减少集中办公,提倡律师在家办公。在家办公期间必须确保手机、微信等通讯手段畅通。对于在办公室或者家里通过网络就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减少外出。建议律师暂停到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机构和场所会见当事人、集中开展案情讨论等活动,在会见当事人、被告人时,要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坚决防范病毒传染。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律师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各级党委、政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依法依规处置疫情及有关事件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认真学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提升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律服务水平,积极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涉法涉诉问题,认真撰写法律意见建议,建言献策,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展示我市律师高超的法律专业素养;要积极参加志愿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加强对本次疫情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积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多种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单位和群众答疑解惑,提高全社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意识。要积极前瞻性地做好针对疫情过去后各行业可能面临的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的研判,以便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个支部就是一个战斗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鲜红的旗帜!广大党员要坚持“我是党员我带头”。病毒无情人有情,在疫情面前,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律师要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踊跃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公益捐款捐物等活动,给予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坚守防疫一线岗位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更多的关爱与支持,展现律师行业的人为关怀,以实际行动传递正能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中华民族历来具有在艰难困苦、危机险阻中百折不挠、齐心奋战的光荣传统。生命重于泰山,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万众一心、携手抗击,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保定市律师行业党委 保定市律师协会
2020年2月11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