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申请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18/4/24 19:49:3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依法规范延续登记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换发工作,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满五年,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级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报送延续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三十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3、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4、流动资金证明及复印件;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6、仪器、设备目录及说明(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价格等);
7、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通过认证认可的,提供证书及复印件;未通过的应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8、能力验证评价证书及复印件(仅限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
9、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执业的相关材料;
10、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11、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12、近五年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和奖惩情况;
1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所在机构出具的该鉴定人近五年执业情况鉴定材料;
4、本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5、2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照片1张;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如实填写《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请材料中。
市司法局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二)鉴定人人数、职称、资格情况;
(三)住所及“三室”建设情况;
(四)流动资金是否在20万元以上;
(五)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情况(重点是必备仪器设备是否齐全);
(六)行业资质情况;
(七)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情况;
(八)参加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
(九)投诉处理和奖惩情况;
(十)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和考察验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经过审查和验收,对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执业纪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予延续登记,换发新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执业纪律较差、存在有效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可以暂缓延续登记三个月,经过整改符合条件后再换发新证。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一律归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满五年,不按规定时间或超期提交延续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视为自愿解散和停业,由省司法厅在届满当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省司法厅上交执业证件和所有印章;不交回的,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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