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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4/24 18:55:1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公民

市司法局



二、市级初审转报行政许可事项(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公民、律师事务所

市司法局





2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公民

市司法局



三、市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发布的司法部59号令第6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河北省司法厅[2002]59号文件《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登记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年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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