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关于2013年应届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是否提交《在校生证明》问题的答复 | ||||
发布时间:2018/4/21 13:21:2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根据司法部和河北省司法厅有关指示精神,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分两种情况确定是否提交《在校生证明》(司法部规定格式,下同):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经过现场确认程序,已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过《在校生证明》的,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不再提交。二、2012年在实施“司法考试全程网络化管理”的省市,通过互联网报名(没有现场确认环节)参加司法考试的,需提交《在校生证明》。
保定市司法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