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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做好2013年度实习律师培训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21 13:20:33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要求,我市将继续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为做好2013年度实习律师培训工作,请各所按如下要求做好准备:

  一、今年的实习律师培训将严格按《管理细则》规定进行。请各律师所及时通知本所需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抓紧时间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培训班报到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013年6月毕业、但尚未拿到毕业证的,需要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和市司法局教育考试处出具的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证明);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要求:1、在河北省以外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必将法律职业资格转入保定市内;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章齐全。具体调转资格或者备案手续可咨询市司法局教育考试处。

  (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品行良好;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管理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二、请各律师事务所务必在5月25日前,将《各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实习律师汇总表》填写完毕,报律师管理处邮箱。

  三、今年举办实习人员培训班的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蔺萍、晋尚忠、张笑

  联系电话:5913681

  邮箱:baoding5913681@126.com

  附:1、《各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实习律师汇总表》

  2、《实习申请表》

  3、《河北省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登记表》

  4、《实习协议》

  保定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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