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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法律援助案例——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8/11/1 15:37:0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贾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1日,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贾某女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李某男比贾某女大14岁,双方本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李某男经常殴打贾某女,两人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1月14日,女儿小李出生,一直由贾某女的母亲抚养照顾。因贾某女的父母年老,无经济能力继续照顾孩子。贾某女母亲把孩子小李带到李某男家中,李某男让贾某女的母亲把孩子留下,把贾某女带走。于是,贾某女回到自己的娘家,李某男一直未看望过贾某女,甚至从未打电话问候过。某晚,李某男等三人突然来到贾某女的娘家要求和贾某女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李某男从未再和贾某女联系过。贾某女的母亲多次让贾某女回到李某男家里,贾某女拒绝回去,说李某男经常打她。2016年6月,贾某女和其母亲到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贾某女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李某男抚养。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审核通过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的娄俊平律师担任其援助律师。

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委托人是残疾人,律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律所全体律师对案情进行讨论,形成共识。援助律师多次会见受援人,并且每次会见受援人时都要求她的母亲在场,争取了解详细的信息,以期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援助律师让受援人去看病就医的地方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受援人的医疗费数额,由于受援人是临时决定在一个休息日去调取证据,于是援助律师放弃休息时间,从外地赶回,亲自送受援人及其家属去医院取证。但因贾某女看病就医的地方是非正规医院,只能出具医疗费收据,无法提供正规票据。 

庭审中,原告方指出,2015年3月贾某女精神病病情加剧,到定兴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000元,该费用应由李某男承担。同时,原告方指出,贾某女的父母年迈,贾某女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离婚后生活困难,故要求李某男支付贾某女生活困难补助20000元。被告是在村里的一名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法院的,家里也非常贫穷,靠打工维持生活,无力支付任何赔偿。经过和村干部沟通,让村干部作被告的工作,被告同意离婚且不让原告出抚养费。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7月13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小李随李某男生活,贾某女不负担抚养费用。


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贾某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案件点评】

该案属于智力残疾女士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家庭经济条件都很困难,需要就以下问题研究:1、子女随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2、贾某女作为智力残疾人如何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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