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第三人刘阳送达保政行复参〔2025〕325号、保政行复〔2025〕325号行政复议文书的公告 | ||||
发布时间:2025/5/9 12:40:1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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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马永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作出保政行复参〔2025〕325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保政行复〔2025〕325号《听取第三人意见通知书》。本机关向您住址及联系地址邮寄上述文书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文书已送达。
附件:1.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2.听取第三人意见告知书
保定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保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保政行复参〔2025〕325号
刘阳:
申请人马永强对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五尧派出所2025年3月22日作出的莲公(五尧)行罚决字〔2025〕0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请自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住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
逾期未提交材料,视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2.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
2025年4月29日
附件2
保定市人民政府
听取第三人意见告知书
保政行复〔2025〕325号
刘阳:
马永强对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五尧派出所2025年3月22日作出的莲公(五尧)行罚决字〔2025〕0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将听取你对本案的意见,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 你可以选择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本机关陈述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与本机关联系,以确定听取意见的方式及时间。
2.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本机关联系,本机关将视为因你的原因不能听取意见。
3. 因你的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本机关将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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