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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第三人刘阳送达保政行复参〔2025〕325号、保政行复〔2025〕325号行政复议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5/9 12:40:1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刘阳送达保政行复参2025325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保政行复2025325听取第三人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刘阳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马永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作出保政行复参〔2025〕325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保政行复〔2025〕325号《听取第三人意见通知书》。本机关向您住址及联系地址邮寄上述文书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文书已送达。

  附件:1.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2.听取第三人意见告知书

 

保定市司法局

2025429


附件1

保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保政行复参〔2025〕325号

刘阳:

申请人马永强对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五尧派出所2025年3月22日作出的莲公(五尧)行罚决字〔2025〕0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请自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住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

逾期未提交材料视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2.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

 

 

                20254月29日



附件2

保定市人民政府

听取第三人意见告知书

保政行复〔2025325

刘阳

马永强对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五尧派出所2025年3月22日作出的莲公(五尧)行罚决字〔2025〕0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将听取你对本案的意见,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 你可以选择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本机关陈述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与本机关联系,以确定听取意见的方式及时间。

2.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本机关联系,本机关将视为因你的原因不能听取意见。

3. 因你的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本机关将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20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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