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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开启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模式
发布时间:2024/6/5 20:47:49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日前,阜平县公证处成功办理了该县首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开启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模式。

     提存申请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将此案提请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存申请人主动向阜平县检察院表示愿意赔偿受害方,但暂时无法与受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提存申请人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害人的损失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符合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阜平县检察院依据规定向阜平县公证处出具了《关于协助办理保证金提存的函》。公证员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告知公证申请人办理提存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操作事项及法律后果,并同步做好提存公证的相关准备工作。

      提存申请人的配偶来到公证处,代为申办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证员第一时间同检察官及代办人详细进行了沟通,按照规定审查了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和申请人确认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后的处理程序。当其将保证金缴纳到公证处指定提存账户后,阜平县公证处为其成功办理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考虑到检察院的案件时限要求及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公证员利用周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是阜平县公证处介入检察辅助领域的初次尝试,是公证服务方式的一次创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此案中所适用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2023年6月,阜平县人民检察院、阜平县人民法院、阜平县公安局、阜平县司法局四部门为落实上级司法政策,会商制定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根据该文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求过高未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暂时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以赔偿保证金形式缴存一定数额款项至公证机构专用提存账户,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

下一步,阜平县公证处将进一步加大与公检法司部门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实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模式,推动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将公证工作各项职能落到实处,实现部门联动、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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