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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696号
发布时间:2024/2/2 10:43:54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696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19日作出的莲公(南大园)行罚决字〔2023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1127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莲公(南大园)行罚决字〔2023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2.五日非法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3.补偿体检费用610元。

申请人称:一、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认定申请人在今日头条发表言论不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名叫A高端置业教育培训(微信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介好友发表保定市莲池区招聘辅警信息,申请人便通过微信对莲池区辅警工资和中介费用进行沟通了解,将沟通记录截图发表至今日头条并附言征求今日头条网友意见,附言内容取自沟通记录,沟通记录真实存在且沟通言语未提前策划、未主观捏造、未虚构和杜撰。2023116日已主动与办案人员讲述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并在办案人员见证下删除了今日头条发布内容。二、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调查结果不属实。1.申请人发表的言论影响了莲池区公安分局招录辅警的工作进度事宜不属实。莲池区公安分局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招聘辅警工作。莲池区公安分局招录辅警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无该时期招录辅警的公告。莲池区公安分局机关单位不存在,仅有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同时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言论影响到莲池区公安分局招录辅警的工作进度。2.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调查,杨某某从朋友圈看到他人发布的保定市莲池区招录辅警的信息,实际情况他人发布内容为招聘辅警,而非招录辅警(发布内容办案人员已确认)。综上所述,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调查结果不属实。3.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办案人员将传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119日下午同时送达(在公安局接待室要求签字确认),且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回复“存在异议,不接受,以下存在内容”,告知书申辩空间太小,申辩内容以附件形式回复。办案人员将附件内容退回且行政处罚告知书未进行复核。4.处罚决定使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申请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在今日头条发布言论并未影响任何单位秩序,更未使莲池区公安分局招录辅警的工作进度受到影响(莲池区公安分局机关单位不存在且招录辅警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拘留申请人系使用法律错误。况且被申请人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更是裁量不当。5.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证据编造,严重影响处罚申请人公平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证据有: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今日头条发表记录等证据证实。实际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时杨某某并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证据不属实。6.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给申请人带来严重损失。2023119日下午两名办案人员在未给申请人传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且未给任何正式通知情况下,强制将申请人(戴手铐)带往清苑第五医院进行体检。20231191920分左右,两名办案人员未给任何正式通知再次强制将申请人(戴手铐)带往清苑第五医院进行体检,共计花费610元,给申请人带来严重损失。7.被申请人违法拘留申请人,应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项、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违法拘留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每日赔偿金。拘留申请人时间:2023119日至20231114日,共计5(拘留完未给拘留相关证明)。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依法办理。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依据:2023115日,杨某某从微信朋友圈看到他人发布的保定市莲池区招录辅警的信息,并咨询对方工资和中介费价格。杨某某为了在网上博取流量将微信聊天截图发布到今日头条,并附言“保定莲池区辅警中介费6.5万,工资2500+,你们觉得可以吗”。杨某某发表的不实言论影响了莲池区公安分局招录辅警的工作进度。以上违法事实有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今日头条发表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二、对申请人提出理由答复:1、申请人称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认定申请人在今日头条发表言论不实,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申请人在朋友圈中看到莲池区招聘辅警的消息并咨询对方中介费,对方称中介费6.5万元,申请人并不认识发布朋友圈的人,消息是否属实也未核实,而且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将消息发布到今日头条是因为这个事情是敏感事件,目的是为了博取流量。经调查,莲池区当时并没有招聘辅警的公告,更没有中介费之说。因此,申请人虽未主观捏造,但申请人发布未经核实的不实言论的行为对莲池区公安分局招录辅警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2、申请人认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调查结果不属实。(1)申请人发表的言论影响了莲池区公安分局招录辅警的工作进度事宜不属实。答辩人认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按照相关规定招录辅警,在即将发布公告时申请人将该信息发布到今日头条,给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造成了不良影响,切实影响了招录辅警的进度,公告推迟发布。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和莲池区公安分局为同一单位的两种不同称谓。(2)申请人认为其从朋友圈看到的内容为招聘辅警而非招录辅警。答辩人认为,招聘辅警和招录辅警含义一样,申请人在“招聘”和“招录”上做文章没有意义。3、申请人称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答辩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传唤符合法定程序,传唤证上填写的到达时间、离开时间均符合事实,并且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在告知申请人处罚结果后,办案人员已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告知申请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4、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使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答辩人认为,申请人为了博取流量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不实言论的行为属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第一项之规定,并给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了招录辅警的工作进度,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5、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编造,严重影响处罚申请人公平性。杨某某并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即是我局制作的对申请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充分阐明了被询问人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6、申请人称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给申请人带来严重损失。答辩人认为,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在途中、体检医院有发生脱逃、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能性,使用手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体检时使用的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统一体检表,不需要交费,药费由办案人员额外出钱垫付。在送拘留所时,拘留所工作人员根据体检结果认为申请人心率过快,让办案人员带申请人去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检查费用申请人称自己有钱自己主动结账,共计610元,申请人还说将第一次药费转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没要。综上所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裁适当,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莲公(南大园)行罚决字[2023]1522号行政处罚裁决。

经审理查明:2023115日,杨某某从微信朋友圈看到他人发布的保定市莲池区招录辅警的信息,并咨询对方工资和中介费价格。杨某某为了在网上博取流量将微信聊天截图发布到今日头条,并附言“保定莲池区辅警中介费6.5万,工资2500+,你们觉得可以吗”。被申请人所属南大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上述消息,并将案件受理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处理。2023119日,被申请人根据其调查结果,经行政处罚前事先告知,于当日作出莲公(南大园)行罚决字〔2023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今日头条发布上述信息时,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未正式发布招聘辅警公告。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申请人为了博取流量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不实言论的行为属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仅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未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申请人提出的“五日非法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关于体检费用承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拘留所时,因申请人心率过快,需对申请人做进一步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共计610元,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无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119日作出的莲公(南大园)行罚决字〔2023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610元体检费用。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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