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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1 11:20:33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事项名称: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保定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9 条,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申请材料:设区市司法局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请示及所在地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公证机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58号
咨询电话: 0312-5910365      投诉电话:0312-5913058办理程序: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
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
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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